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陳建宇、陳建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13,839,926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5月2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