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鳳招即張哲昕之繼承人


            張文政即張哲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2,173元,及其中新臺幣109,69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2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7,317元,及其中新臺幣121,38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2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5,308元,及其中新臺幣88,56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2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