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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賴璿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善橙即李文婷即回迴餐酒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