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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英銓、黃玉山、蘇淑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黃玉山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155,74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黃英銓、黃玉山、蘇淑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0,847元,及自……,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黃英銓、蘇淑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55,746元,及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