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英銓  

            黃玉山  

            蘇淑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84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黃英銓、蘇淑燕應向連帶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5,74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