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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伍雅萍  

            伍耀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6,49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伍雅萍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伍耀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193,747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伍雅萍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46,49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伍耀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