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5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曾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596元,及其中新臺幣18,46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9,032元,及其中新臺幣①232,074元、②136,49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5.99、②9.99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