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宇智
上列聲請人與陳三星、邱婉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據,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㈠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2日止,共分60期償還,計至113年2月23日止,已屆期清償期之債權為382,500元【計算式:510000÷60×45=382500】,其餘債權並未屆清償期;㈡借款本金16,800元部分,於最後一筆債務欠款一併償還,此筆債務尚未屆清償期,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具狀請求金額(即已屆期之債權382,500元)。
二、另查債務人邱婉如為連保人,惠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陳三星及邱婉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