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許恒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395***92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專案補貼款(或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395***92之ezPeer補貼款新臺幣(下同)1,500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