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楊捷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632元,及其中新臺幣73,8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月(期)計付違約金1,0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相對人楊捷閔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目前為1.07%)加年利率15.81%計為年利率16.88%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76,632元,其中73,800元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4.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6,63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