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李承蒲之繼承人、李耀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李承蒲之除戶戶籍本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承上,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承蒲之繼承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