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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勝雄、張洪玉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洪玉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張洪玉盆珠請求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係向張勝雄或張洪玉盆請求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