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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孟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5,6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孟菁於108年04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739元
黃孟菁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382749元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34
003
新臺幣34165元
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0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82749元
黃孟菁
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34165元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