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吳廷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89,13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127元,及其中新臺幣180,032元…」部分。(經查,聲請狀所附帳務明細欠費金額加總為新臺幣189,127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