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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鄭嘉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4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38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48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