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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羅桂珍即九如水電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泓鑫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泓鑫不動產有限公司非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泓鑫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嘉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