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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秋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筆信用卡款項,惟聲請狀僅有1份信用卡申請書,故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其餘信用卡契約及自民國100年10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得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得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