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馬凱蕾
羅亞拿
一、債務人馬凱蕾、羅亞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馬凱蕾於民國109年12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羅亞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78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馬凱蕾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羅亞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祥玉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05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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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