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上列聲請人與SUPRIATI BT JAIMAN JAKIO即阿蒂、潘國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潘國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