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2號
債 權 人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枍呈
債 務 人 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債 務 人 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錫仁
一、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576,12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57,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27,0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