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2號
債  權  人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枍呈  


債  務  人  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債  務  人  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錫仁  

一、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576,12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57,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27,0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