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元富、胡志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查兩造約定每期滯納金新台幣300元,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之滯納金數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