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麥偉琴、鄭玉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償金超過新臺幣(下同)2,798元(即14,500元部分)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