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游慧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流水債務查詢,聲請人請求總金額新台幣(下同)34,180元,包含本金29,334元及計算至民國96年9月之利息2,396元、違約金2,250元、手續費200元,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或提出得主張自民國94年8月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