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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游慧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流水債務查詢,聲請人請求總金額新台幣(下同)34,180元,包含本金29,334元及計算至民國96年9月之利息2,396元、違約金2,250元、手續費200元,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或提出得主張自民國94年8月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