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敏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債務人違約時之牌告基準利率加計百分之0.76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