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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艾果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務人為「艾果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婕㚬」,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77,99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