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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施承華即華瀚測量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上華瀚測量工程行之印文。
三、請更正相對人之統一編號。(應為00000000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