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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崇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6,9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崇武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計1,006,934元正未給付,其中958,473元為本金;47,537元為利息;9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8473元

張崇武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