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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紀宥希 
上列聲請人與李旻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08,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經查,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無從得知對話相對人為李旻鴻)(請將各筆借款日期、金額、約定清償日、是否部分清償等逐一列計,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