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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聲請人與魏紹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7,695元,及得按本金新臺幣4,695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