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黃桂菊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2,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以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黃桂菊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2月09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15萬元整予債務人黃桂菊,貸款期間2年,借期至民國114年02月09日屆滿,貸款利率係第1期起至第24期止,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18%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桂菊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3月28日撥付信用貸款10萬元整予債務人黃桂菊,貸款期間7年,借期至民國119年03月28日屆滿,貸款利率係第1期起至第84期止,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18%計算之利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之約定,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㈣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㈤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繳納至112年11月9日、112年10月28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迄今相對人仍未依約繳款,依契約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92,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52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