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兩造簽約時債務人係未成年人且尚未結婚,乃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請提出系爭契約經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