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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秉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112年7月28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