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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鐘婉瀅、債務人蘇正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