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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能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云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起息日究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1年1月14日。
二、經查,聲請人陳稱相對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惟觀諸聲請狀所附相對人簽立之借據係記載:相對人因其兄長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與聲請人所陳並不相同。又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CH298049號本票1紙,到期日為120年12月31日,尚未屆至,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00萬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