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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信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234元,及其中77,313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61,616元,及其中244,143元部分,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487元,及其中27,142元部分,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