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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55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5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