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敏禎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敏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