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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江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約克
代 理 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雯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SCAA0000000號、SCA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