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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債  權  人  江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約克 
代  理  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債  務  人  右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綜民 
債  務  人  雯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羚 
一、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78,1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雯怡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54,805元,及其中新臺幣①5,568,604元、②1,686,201元部分,分別自①支付命令送達翌日、②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如有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另一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