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朝慶即勝綱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右實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IE0000000號、IE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已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