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雅玲、債務人張揚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主張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1.79%計算之利息,另自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