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黃韻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9,319元,及其中新臺幣265,060元部分,自98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千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