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啟昇即陳世琮即瑨盛青果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513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