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賴彥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蕭明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69號案件之上訴人為春水企業有限公司,非蕭明霆,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件相對人為春水企業有限公司,或釋明委任契約存在於聲請人與蕭明霆間。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