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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吳元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