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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佳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9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