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周艾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漢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與相對人簽訂員工久任同意書者,為第三人沐木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又上開公司業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解散,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212,52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