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潘恒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終端設備補貼款新臺幣4,11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優惠補貼款得收取新臺幣2,4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