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合喜即吳素芬之繼承人、林美君即吳素芬之繼承人、林美足即吳素芬之繼承人、林美杏即吳素芬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萬事通現金卡借款契約第1條,兩造約定借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故關於聲請人請求標的及數量第2項,請提出得以本金48,264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