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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34號
債 權 人 蔡思羽
債 務 人 南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